[]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保险 > 保险其他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06]34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6-4-4
实施时间: 2006-4-4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36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近日,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6年7月1日实施。为做好《条例》与《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的衔接工作,确保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平稳过渡,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19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准备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结合《条例》规定,做好衔接工作和各项组织工作。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在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批准实施前,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恶意炒作、干扰正常的车险市场经营秩序。
  三、19号文件实施后,除特殊情况外,各保险公司分公司调整机动车辆保险基准费率的,距保监会批准其总公司费率或所在地保监局批准其前一费率的间隔期,应不低于6个月。
  四、各保监局在审批保险公司分公司调整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时,应从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结合当地市场费率总体水平,按照审慎原则,严格把关。
  在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的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保监会批准实施前,各保监局暂不受理辖内保险公司分公司调整保险费率的申请。
  五、19号文件规定的向保监会报送调整机动车辆保险基准费率和费率优惠系数的期限,由2006年4月1日顺延至2006年5月1日;新费率的实施日期,由2006年6月1日顺延至2006年7月1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7] 2007/9/2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 京国税发[2005] 2005/7/1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3批]、《新能源汽车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4/30
关于开展《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和《进口机动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3/6/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江门市继续试行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 粤价函[2010]12 2010/12/30
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 保监发[2002]87 2002/8/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3年自治 新劳社函字[200 2003/3/5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 苏财基层[2010] 2010/5/13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 大国税发[2005] 2005/6/27
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 保监发[2009]13 200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