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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6-15
实施时间: 2018-6-15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92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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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将契税若干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农村住房灾后重建购买住房契税问题
  因灾倒房、严重危房和受地质灾害威胁需重建住房的农户(以下简称“重建对象”),其退出原旧宅基地后到所在县(市)购买住房的,重建对象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免征契税。重建对象享受优惠政策每户限一套。
  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认定工作,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25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自建房的契税征缴问题
  取得自建房用地的,应依法征收土地契税。自建房建成后自用的,不征收房屋契税;建成后转让的,按规定征收房屋交易契税。
  三、关于房屋附属设施计价判定及政策适用问题
  以合同约定或发票开具来判断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是否为统一计价。合同中有明确注明房屋和附属设施各自价款的或发票分别开具的,属于单独计价,否则认定为统一计价。单独计价的,分别适用相应政策征收契税;统一计价的,合并房屋及附属设施面积,即按总面积适用相应政策征收契税。
  四、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征缴问题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财税[2004]134号确定其契税计税价格,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五、关于1997年10月1日以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税政策适用问题
  对1997年10月1日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申报缴纳契税的,按现行税率和现行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等有关政策计征契税。
  六、关于司法拍卖未完税房产问题
  对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房产,原权利所有人未申报缴纳契税的,应当对原权利人按规定征收契税。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有关契税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15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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