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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2-26
实施时间: 2018-2-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6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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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降低企业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8

娱乐业

15

其他行业

10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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