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银行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7]5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6-19
实施时间: 2017-1-1
法规类型: 银行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84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银监会、保监会: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
  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银监会和保监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仍由中央预算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三、银监会和保监会应当于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以前年度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汇算清缴工作。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6月1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2/8/1
关于缴纳2022年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2] 2022/5/16
关于证券期货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21]65号 2021/1/1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代付业务会计处理的复函 财办会[2012]19 2012/5/25
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6]44 2016/11/1
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7]4号 2017/4/7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 金发[2024]11号 2024/5/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维护银行业金融 内政办字[2014] 2014/8/5
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保监发[2019] 2019/12/30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202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