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6]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6-1-13
实施时间: 2016-1-1
失效时间: 2018-12-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8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决定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1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问题 陕地税发[2005] 2005/4/6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暨 苏府办[2017]34 2018/1/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免征包头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内政字[2023]23 2023/3/7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 西地税发[2009] 2009/10/2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外 粤地税函[2001] 2002/8/8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 2018/10/14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 内蒙古自治区地 2017/2/1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 青财税[2021]27 2022/1/1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通 成地税发[2004] 2004/5/28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 财税[2015]98号 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