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会[2013]6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12-16
实施时间: 2013-12-16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99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顺德区财税局,各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对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理顺政事、政社关系方面的改革精神,既切实履行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又严格依法行政,服务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促进会计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与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保持一致。
  三、省内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业务执行财会〔2013〕18号文第二十条规定。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2009年 湘注协[2009]20 2009/3/30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 粤人社规[2018] 2018/11/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 豫人社函[2024] 2024/8/20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厦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的 厦财训[2012]1号 2012/2/2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 苏会协[2007]13 2007/11/19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同意商丘市注协自行组织本市执 豫会协[2017]30 2017/5/16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津财会[2017]2号 2017/1/17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 鲁财会[2013]34 2013/10/30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度全市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台财会发[2023] 2023/5/4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绍市财会[2007] 2007/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