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内发改费函[2014]20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4-28
实施时间: 2014-4-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23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内财会函[2014]208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0元。
  二、自治区留用的考务费部分主要用于区内发生的组织报名、考场租用、保留保管、监考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费单位收费前,应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项目标准文件依据的变更手续,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以其他名目乱收费,自觉接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以上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通过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六、本函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4月2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2015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琼财会[2014]20 2014/11/28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 黔价费[2013]54 2013/3/5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暂缓2017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 2016/12/22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 黑价行[2011]11 2011/5/1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部选调生报名考务费分成有关问题的 鲁财综[2007]21 2007/4/24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会计从业资格 黑财综[2005]70 2005/7/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转发财政部国 内财非税[2012] 2012/9/2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高中学业基础会考考务 闽价费[2012]41 2012/10/1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高中报名考务费收费标 黑价联[2013]40 2013/5/13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鄂财办会[2013] 2013/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