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课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费[2013]30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11-29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676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成本上升以及为提高参训人员的综合应用能力,一些培训班增加了实践操作课程等新情况,按照“从严控制、以收抵支、合理补偿”的原则,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号)有关规定,决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课时费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论课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课时最高不超过8元,实践操作课时费每人每课时不超过12元。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分工权限,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省定最高标准内确定。
  二、培训单位在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浙江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课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6〕201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 台财行发[2014] 2014/8/1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放开杭州市红十字会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 2014/11/24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培 闽注会协[2018] 2018/5/30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 浙财行[2014]8号 2014/1/2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京国税函[2004] 2004/8/2
上海市财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 沪财行[2017]45 2017/8/1
上海市财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停止执行培训年度计 沪财行[2019]54 2019/10/1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农机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10] 2010/4/10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3]523号 2014/1/1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青财行[2014]14 2014/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