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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矿山在用设备安全检测检验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湘价函[2013]5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5-2
实施时间: 2013-5-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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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国家安全生产长沙矿山机电检测检验中心:
  你们《关于顺延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服务性收费标准的请示》和《关于申请矿山在用设备安全检测检验服务收费延续报告》收悉。根据湘价函〔2009〕150号和湘价函〔2011〕139号文件执行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从事矿山在用设备安全检测检验应遵循自愿委托、服务有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协议,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规范操作,确保出具的检测检验数据公正、科学、准确。无委托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不得收费,出具的检测检验数据不准确、给被检单位造成损失的,除不得收费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三、接此批复后,你们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变更登记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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