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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被征地人员再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发[2012]9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11-3
实施时间: 2013-1-1
失效时间: 2017-3-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7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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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切实贯彻《社会保险法》,经研究,现就调整本市被征地人员再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已按照本市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被征地人员再就业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二、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如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3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府发[2017]15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7-3-15
实施时间:20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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