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12]27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2-3
实施时间: 2012-2-3
失效时间: 2016-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2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一、卫生部所属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属中医资格认证中心在组织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资格考试机构收取医师实践技能考务费标准为:西医类(含口腔、临床、公共卫生等专业,各含3站)每人次10元;中医类(含中医、中西医结合、蒙医、藏医等专业,各含3站)每人次12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资格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标准,由各省(区、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以及需要配备的专业设备和消耗的相关材料等费用核定。
  三、上述规定自2012年2月3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16]1350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6-6-21
实施时间:2016-9-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 津发改价费[201 2013/4/15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宁夏大 宁财[综]函[201 2012/9/10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 湘价费[2013]68 2013/6/6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 黑价联[2013]49 2013/7/1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苏价费函[2013] 2013/7/11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注册建造师 鲁财综[2007]98 2007/11/6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南昌市招聘教师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洪价行字[2012] 2012/8/14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技术 浙价费[2012]29 2012/11/15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管理咨询师 鲁财综[2007]12 2007/12/23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护士执业资 津发改价综[201 201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