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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2-29
实施时间: 2011-11-1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废止公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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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按照《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21号)第二条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159号)全文予以废止。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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